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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考量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已明定管轄權爭議處理方式,自即日起(85) 台勞動三字第 121201 號函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考量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已明定管轄權爭議處理方式,自即日起(85)台勞動三字第 121201 號函停止適用

要旨

考量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已明定管轄權爭議處理方式,自即日起(85)台勞動三字第 121201 號函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7 月 3 日(85)台勞動三字第 12120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考量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已明定管轄權爭議之處理方式,爰旨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至旨揭函釋所涉事業單位之工程所在地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裁處管轄機關疑義,經查事業單位如設有分支機構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及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7 月 26 日(83)台勞動三字第 59030 號函規定略以,如分支機構之財務,人事均屬獨立,得自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其財務、人事雖屬獨立而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者,應由總公司(總機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檢附旨揭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7 月 3 日(85)台勞動三字第 12120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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