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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2.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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