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