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 2.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3.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