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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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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2. 2.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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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