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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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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來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以及公司法第29條,可以看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並且在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這樣的組織準則是為了確保監督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會議的進行。因此,可以說是根據這些法規來訂定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 參考資料: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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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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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規定:「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