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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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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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來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以及公司法第29條,可以看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並且在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這樣的組織準則是為了確保監督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會議的進行。因此,可以說是根據這些法規來訂定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 參考資料: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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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