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3.04.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39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3.04.11 修正)》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茲因考量為避免發生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役男國手因無法參賽或完成競賽,影響其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增列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新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舊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遴選之青年組國手,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並由本部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以下簡稱最近一屆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