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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1 次修法(0.12.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605232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總說明(106.12.28 訂定)》 兵役法第十七條經總統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該條第一項規定:「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為辦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案件,爰訂定「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三條) 四、役男國手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及應備文件等規定。(第四條) 五、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授權勞動部另行公告之。(第五條) 六、申請服補充兵役案件之審查及核准流程。(第六條) 七、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應履行之義務。(第七條) 八、核准服補充兵役男違反相關規定時,廢止、撤銷其服補充兵役核准及後續處理作業之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 九、本辦法施行前,歷屆國手為役男者,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及應備文件等規定。(第十一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