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3.11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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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組織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組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所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所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二、最近一屆:指最近已辦理或即將辦理之屆次。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 最近一屆國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 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及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 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 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本部依該資料或陳述核准其服補充兵役者,本部應撤銷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
-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 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3.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