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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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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2. 2.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3. 3.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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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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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競賽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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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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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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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