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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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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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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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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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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