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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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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2. 2.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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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法規
  • 競賽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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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