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 3.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4.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6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上述條文,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的申請案件,需由本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例如,當某位申請人提出要求服補充兵役的申請後,本部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對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文件形式通知該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的政府機關。 2. 當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政府接獲本部審查結果為核准的通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這意味著當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收到核准通知後,該政府應將核准的相關資訊記錄在役男兵籍表(一)的備註欄及相關冊籍上。 3. 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役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這表示本部應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准服補充兵役役男的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以及役男的戶籍所在地之政府。 4.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的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合適日期後實施徵集,由國防部執行軍事訓練。根據這項條文,本部可以根據賽會的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合適的日期進行徵集,並由國防部執行核准服補充兵役男的軍事訓練。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