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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4.12.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4051991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依第 9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4.12.26 修正)》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於同年二月八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配合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外國人取得世界前二百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 二、定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依親居留期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定明本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 四、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1.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第 4 條

  1.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1. 本法第十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第 5 條

  1.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申請從事專業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1. 本法第十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6 條

  1.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1. 申請補發前三條所定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7 條

  1. 申請補發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百元
  1.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一項及第十許可事項準用第二條第款、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

第 8 條

  1.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法第五條第項、第條及第一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條至第條及前條規定
  1. 標準自中華民國日施行

第 9 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