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0.10.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58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0.10.25 修正)》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二月八日施行,迄未修正。為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整併,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為配合本法將立案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為專業工作,爰修正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