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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107.02.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164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總說明(107.02.06 訂定)》 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規定短期補習班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第十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得向勞動部申請從事藝術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得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以反映行政成本及落實受益者付費原則,並參照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爰訂定「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應繳納審查費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應繳納審查費之金額。(第三條) 四、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應繳納審查費之金額。(第四條) 五、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之金額。(第五條) 六、申請補發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之金額。(第六條)七、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本標準相關規定。(第七條) 八、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