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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26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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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 四、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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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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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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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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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