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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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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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補發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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