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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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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