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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 1 次修法(0.12.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844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總說明(109.12.03 訂定)》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人力資源運用,總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布調查及研究結果之頻率。(第二條) 三、本法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之內涵。(第三條) 四、本法第九條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之內涵。(第四條) 五、本法第十一條國際交流之內涵。(第五條) 六、本法第十九條職務再設計之內涵。(第六條) 七、本法第二十八條定期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定期契約逾三年勞工得終止契約之規定。(第七條) 八、本法第三十七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開發計畫之內涵。(第八條) 九、本法第三十九條主管機關得提供人力運用指引之內涵。(第九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或委託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第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事項。(第十條) 十一、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