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05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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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職務再設計,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其工作效能與穩定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轄區產業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二、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需求。
三、加強就業媒合之策略及作法。
四、預期成效。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人力運用指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特性。
二、職場管理及溝通。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各項獎助雇主僱用措施。
五、績優企業案例。
六、其他有助於提高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之相關資訊。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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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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