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