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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2.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3.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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