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 1.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2.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3.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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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僅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工作得簽定期,派遣契約一律為不定期。
Q · 公司每年跟我簽一年約,這算定期契約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勞動契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可簽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臺灣採實質認定原則,合約上寫「定期」不算數,要看你做的工作是不是公司日常營運的持續性需求。此外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的契約一律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白話解讀
你的勞動契約上寫著「一年一簽」。簽了第三年,你以為自己還是「約聘人員」,隨時可能不被續約。但法律看的不是合約上怎麼寫,而是你做的工作本質上是不是持續性的。如果你負責的是公司的日常營運(會計、客服、倉管、行政),而不是某個有明確終點的專案(展場搭建、農忙季節採收、特定活動執行),那不管合約寫什麼,你本質上就是「不定期契約」勞工,享有完整的資遣費、特休、退休金保障。更厲害的是第二項的「自動變身」條款:你的定期契約到期後你繼續上班,老闆沒有馬上叫你走?恭喜,你的契約在法律上已經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了。或者你跟公司之間簽了好幾段定期契約,前後工作超過九十天、中間斷檔不到三十天?一樣,自動升級。這條法律就是用來防止雇主用「一年一簽」的形式,逃避不定期契約所附帶的所有勞工保障。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為勞動契約類型總則,採實質認定原則:以工作性質判斷契約類型,而非合約上的文字標題。繼續性工作必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之契約必為不定期,並建立自動轉換機制: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反對、或前後契約超過 90 日且間斷少於 30 日者,自動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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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每年都叫我重簽一次一年約,這樣合法嗎?▾
看你做的工作內容。如果你負責的是公司的常態業務(行政、客服、會計、倉管),這種工作本質上是繼續性的,簽再多次定期契約也不改變它在法律上就是不定期契約的事實。勞動部的函釋和法院判決一再確認:繼續性工作不得以定期契約僱用。內行人提示:保存歷年所有合約正本和你的工作內容描述,這些在未來爭議中會是決定性的證據。特別是如果你的工作內容幾年來都沒變,更證明這是繼續性工作。
Q2派遣工的契約一定是不定期的?三個月就被換掉怎麼辦?▾
2019 年修法後明確規定,派遣公司跟你簽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但要派公司(你實際去上班的那間)可以退回你。退回之後派遣公司有義務另行安排工作或依法資遣。如果派遣公司用「沒有職缺了」為由跟你解約,它必須依法給資遣費。內行人提示:很多派遣勞工不知道自己被退回後,派遣公司不能直接叫你走人,它必須嘗試安排其他工作。安排不了才能走資遣程序,而且資遣費要算你在派遣公司的完整年資。
Q3做了九個月的約聘工程師,合約到期公司說不續約,我能要資遣費嗎?▾
問自己一個問題:你負責的是有明確結束時點的專案,還是公司的持續性產品開發?如果是後者,即使合約寫「定期」,法律上你就是不定期契約勞工,公司「不續約」等於資遣,必須給資遣費。年資九個月依勞退新制每滿一年半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前後請過多位「約聘」工程師做同一件事(前任離職後你接手,你離職後又找人接手),這本身就是繼續性工作的鐵證。
Q4勞基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勞動契約分定期與不定期,繼續性工作必為不定期,派遣契約一律為不定期,並建立自動轉換為不定期之保障機制。
Q5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差在哪?▾
定期到期自動終止無資遣費;不定期須符合法定事由才能終止且須付資遣費。最關鍵:法律認定看工作性質不看合約文字。
Q6什麼叫「繼續性工作」?▾
公司日常營運所需、無明確終點的持續性業務,例如行政、會計、客服、倉管、產品維運。法院看是否多年內容穩定為公司持續性需求。
Q7「實質認定原則」是什麼意思?▾
勞動契約類型不以合約文字認定,以工作性質實際內涵判斷。即使合約寫「定期」,繼續性工作仍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Q8怎麼證明我的工作是繼續性的?▾
保留歷年合約正本、職務說明書、考績紀錄、Email 工作交辦。重點是證明工作內容多年穩定、屬公司日常營運。
Q9公司說不續約我該怎麼辦?▾
1. 不當場簽任何文件 2. 書面要求公司說明法定事由 3. 蒐證 4. 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5. 主張不定期契約被非法終止請求資遣費。
Q10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多少錢?▾
勞動局調解免費。若進入訴訟階段勞動事件法有大幅減免裁判費規定。律師費可申請扶助基金會評估補助。
Q11自動轉換不定期的時效怎麼算?▾
資遣費請求權自得請求時起 5 年(民法 126 薪資請求權時效)。申請勞動局調解無時效限制但越早越好。
Q12勞基法 9 條 vs 勞動契約法第 18 條(日本無期轉換 5 年)差在哪?▾
日本須勞工累計 5 年以上有期契約後主動申請轉無期;台灣採實質認定,繼續性工作從一開始就是不定期,不需累計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finite_contract | indefinite_contract |
|---|---|---|
| 工作性質 | 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有明確終點) | 繼續性(公司日常營運需求) |
| 資遣費 | 到期不續約原則不付(除非實質認定為不定期) | 須依勞基法第 17 條或勞退條例第 12 條計算 |
| 預告期間 | 到期即終止無須預告 | 依勞基法第 16 條按年資 10-30 日預告 |
| 終止事由 | 期滿自動終止 | 須符合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事由 |
| 退休金提撥 | 雇主仍須提撥(勞退條例第 7 條) | 雇主須提撥(勞退條例第 7 條) |
| 派遣勞工 | 禁止(2019 修法) | 一律為此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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