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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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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2. 2.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3. 3.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僅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工作得簽定期,派遣契約一律為不定期。

Q · 公司每年跟我簽一年約,這算定期契約嗎?

不是。繼續性工作不管合約寫什麼都是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勞動契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可簽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臺灣採實質認定原則,合約上寫「定期」不算數,要看你做的工作是不是公司日常營運的持續性需求。此外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的契約一律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深度解讀

你的勞動契約上寫著「一年一簽」。簽了第三年,你以為自己還是「約聘人員」,隨時可能不被續約。但法律看的不是合約上怎麼寫,而是你做的工作本質上是不是持續性的。如果你負責的是公司的日常營運(會計、客服、倉管、行政),而不是某個有明確終點的專案(展場搭建、農忙季節採收、特定活動執行),那不管合約寫什麼,你本質上就是「不定期契約」勞工,享有完整的資遣費、特休、退休金保障。更厲害的是第二項的「自動變身」條款:你的定期契約到期後你繼續上班,老闆沒有馬上叫你走?恭喜,你的契約在法律上已經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了。或者你跟公司之間簽了好幾段定期契約,前後工作超過九十天、中間斷檔不到三十天?一樣,自動升級。這條法律就是用來防止雇主用「一年一簽」的形式,逃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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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