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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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雇主僅在勞工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兩種情形下,得強制其退休,否則違法。
Q · 老闆叫我退休,但我還不到65歲,可以拒絕嗎?
可以。未滿65歲,雇主依勞基法54條無權強制退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雇主僅能在勞工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兩種情形下啟動強制退休。未達這兩個條件,所謂「強制退休」於法無據,勞工可直接拒絕。雇主仍執意逼退者,可依第78條處9萬至45萬元罰鍰,並可主張違法解僱,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深度解讀
台灣職場有一種隱形暴力:你還做得好好的,公司人資突然通知你「該退休了」。很多人以為老闆說了算。錯了。勞基法第54條白紙黑字寫著:除非你滿65歲,或者身心障礙到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否則老闆沒有權力逼你退休。注意這裡的用詞是「不得」,不是「建議不要」,是法律禁止。而且2024年修法後又開了一道新門:就算你滿65歲了,只要你跟老闆談得攏,退休年齡還可以往後延。反過來說,有些高危險或需要強壯體力的工種,退休年齡可以被調降,但底線是55歲,不能再低。這條的核心邏輯是:退休是你的權利,不是老闆的武器。他能啟動強制退休的按鈕只有兩顆,而且兩顆都有嚴格條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
- 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 9 點條文之附表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 勞動部公告補助雇主辦理「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之受理期 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
-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 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 付
-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 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 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 法律字第 0970019367 號
- 核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核發之年資結算金等,非依退休要件領取之 退休金,因此,非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之排除適用對象
- 核釋學員於離退公司時,領取之離職給與非屬合於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領 取之項目,且勞保補償金係屬勞保年資損失補償,且未領得勞保老年給付 ,因此,得以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已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指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自 請退休要件,或第 54 條規定強制退休要件
立法沿革 4 版
- 非名詞
- 堪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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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