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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勝任工作者。
  2.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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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強制退休的理由: 一、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 113年新修法 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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