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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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勞工「年滿65歲(得延後)(得提前,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且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3/7/31總統令公布修正:
新增「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雇主不得強制退休的理由:
一、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
113年新修法
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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