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勝任工作者。
  2.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勞工「年滿65歲(得延後)(得提前,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且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7/31總統令公布修正: 新增「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雇主不得強制退休的理由: 一、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 113年新修法 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