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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要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主旨

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疑義

說明

一、有關雇主強制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勞工退休疑義,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二、基上,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6 月 12 日台 80 勞動 3 字第14427 號函暨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 3 字第 001588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6 月 12 日台 80 勞動3 字第 14427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3 字第 001588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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