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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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未依規定給付者「30-150萬」
一年2基數,十五年以上1年1基數,最高45基數,強制退休之身心障礙因工者加20%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2)超過十五年者(1:1),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年:基數)
退休金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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