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規範退休金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1 基數等於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Q ·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到底怎麼算?
前 15 年每年 2 基數,後續每年 1 基數,最高 45 基數
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前 15 年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滿 1 年給 1 個基數,最高總數 45 個基數。1 個基數等於核准退休時 1 個月平均工資。依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災害強制退休者加給 20%。雇主應於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一次給付,無法一次給付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一個數字遊戲決定你退休能拿多少錢,但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遊戲規則。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算法是這樣的:前15年的年資,每年值2個基數;超過15年的部分,每年只值1個基數;天花板是45個基數。一個「基數」等於你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所以工作25年的人拿的是30+10=40個基數,不是50個。工作30年是30+15=45個基數,剛好頂到天花板。工作35年?還是45個基數,多出來的5年不算錢。這個公式藏著一個殘酷的真相:你工作越久,每多一年換到的退休金越少。而且如果你是因為身心障礙被強制退休,而那個障礙是因為執行職務造成的,退休金還要加給20%。老闆必須在你退休後30天內一次付清,付不出來才能申請分期。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為勞工舊制退休金計算的核心規範,建立「年資 × 基數」的雙層遞減公式:前 15 年年資每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每年 1 個基數、總額上限 45 個基數,基數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針對職業災害強制退休者另加給 20%。本條為 2005 年勞退新制施行前舊制年資的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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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勞基法第 55 條)是雇主全額負擔,按年資和平均工資計算一次領取。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是雇主每月提撥薪資 6% 到個人專戶,跟著勞工走不怕換工作。2005 年 7 月以後到職的勞工適用新制。之前就在職的勞工可以選擇維持舊制或改新制,也可以保留舊制年資再接新制。還有舊制年資的人一定要注意第 56 條的退休準備金提撥,公司倒了這筆錢可能拿不到。
經常性的加班費要算進平均工資。判斷標準是「制度上經常性」而非「偶一為之」。如果公司長期安排加班且按月給付加班費,這就是經常性給與,要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定義的「工資」是關鍵。年終獎金如果是固定發放(例如保障年薪 14 個月),也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而影響平均工資。但如果是恩惠性、非固定的紅利則不算。
法律規定 30 天內一次付清。真的付不出來,老闆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才能分期,不能自己說分期就分期。如果老闆既不付錢也不申請分期,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老闆 20 天內不異議就可以強制執行。如果公司有脫產跡象(例如突然移轉資產),可以在訴訟前聲請假扣押,凍結公司財產確保退休金拿得到。
規範勞工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標準,建立「前 15 年 2 基數、後續 1 基數、最高 45 基數」的核心公式,是 2005 年勞退新制施行前舊制年資的計算依據。
退休金計算單位,1 基數 = 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總基數越多退休金越多,但有 45 基數的法定天花板。
舊制(本條)雇主全額負擔、年資基數一次計算;新制(勞退條例)雇主每月提撥 6% 到個人專戶可攜帶。2005-07-01 是分水嶺。
依勞基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執行職務導致身心障礙被強制退休者,本條退休金加給 20%。例如原本算 300 萬會變 360 萬。
1. 分舊新制年資;2. 前 15 年 ×2、超過 15 年 ×1 累計總基數(最高 45);3. 確認退休前 6 個月平均工資;4. 總基數 × 平均工資 = 退休金。
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退休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再乘以 30。加班費、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都要計入。
前 15 年 ×2=30 基數,後 7 年 ×1=7 基數,合計 37 基數。37 × 6 萬 = 222 萬。不是直覺的 22×2=264 萬,差了 42 萬。
1. 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2. 調解不成提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20 天無異議可強制執行);3. 有脫產疑慮先聲請假扣押。
退休金前 15 年 2 基數最高 45 基數;資遣費新制每滿 1 年 0.5 基數最高 6 基數、舊制每滿 1 年 1 基數無上限。達退休條件就請退休,資遣費沒退休金多。
| 比較項目 | 舊制(勞基法第 55 條) | 新制(勞退條例) |
|---|---|---|
| 適用對象 | 2005-07-01 前到職且未轉新制者,或舊制年資保留者 | 2005-07-01 後到職者,或選擇轉換新制者 |
| 雇主負擔方式 | 退休時依基數公式一次計算給付 | 每月提撥不少於 6% 工資至個人專戶 |
| 可攜性 | 不可攜,換公司就重新累計年資 | 可攜,個人專戶跟著勞工走 |
| 計算公式 | 前 15 年每年 2 基數 + 超過 15 年每年 1 基數,最高 45 基數 | 雇主提撥 6% + 勞工自提 0-6% + 累積投資收益 |
| 公司倒閉風險 | 依勞基法第 56 條退休準備金保障,但實務常有缺額 | 個人專戶在勞保局,不受公司倒閉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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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九條規定,係發給三十個基數退休金,如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十五年工作年資、年滿五十五歲之退休條件計算,即一年給予二個基數退休金。爰明定「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顧及雇主負擔能力,規定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如無法一次給付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可分期給付。 三、勞工因執行職務傷病、殘廢,退休時雇主應加給百分之二十退休金。 四、保障本法施行前勞工既得退休權益,明定事業單位原訂標準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雇主給付退休金,除應符合法定標準外,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為使雇主給付義務明確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升至本法,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定明。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九條規定,係發給三十個基數退休金,如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十五年工作年資、年滿五十五歲之退休條件計算,即一年給予二個基數退休金。爰明定「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顧及雇主負擔能力,規定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如無法一次給付時,經主管機關核定可分期給付。 三、勞工因執行職務傷病、殘廢,退休時雇主應加給百分之二十退休金。 四、保障本法施行前勞工既得退休權益,明定事業單位原訂標準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雇主給付退休金,除應符合法定標準外,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為使雇主給付義務明確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升至本法,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定明。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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