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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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規範退休金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1 基數等於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Q ·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到底怎麼算?
前 15 年每年 2 基數,後續每年 1 基數,最高 45 基數
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前 15 年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滿 1 年給 1 個基數,最高總數 45 個基數。1 個基數等於核准退休時 1 個月平均工資。依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災害強制退休者加給 20%。雇主應於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一次給付,無法一次給付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深度解讀
一個數字遊戲決定你退休能拿多少錢,但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遊戲規則。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算法是這樣的:前15年的年資,每年值2個基數;超過15年的部分,每年只值1個基數;天花板是45個基數。一個「基數」等於你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所以工作25年的人拿的是30+10=40個基數,不是50個。工作30年是30+15=45個基數,剛好頂到天花板。工作35年?還是45個基數,多出來的5年不算錢。這個公式藏著一個殘酷的真相:你工作越久,每多一年換到的退休金越少。而且如果你是因為身心障礙被強制退休,而那個障礙是因為執行職務造成的,退休金還要加給20%。老闆必須在你退休後30天內一次付清,付不出來才能申請分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
-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 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 無不可
- 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不應有相 互取代關係
- 法律字第 0970040265 號
- 法律字第 0950010181 號
- (90)法律字第 039337 號
- 法律字第 0910002411 號
- (89)法律字第 031442 號
立法沿革 3 版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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