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 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 無不可
要旨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無不可
要旨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無不可
主旨
有關勞工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後,至退休生效日前,勞雇雙方得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條之 2 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本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二、上開條文之意旨,係勞工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即勞工持續受僱之情況下,如經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標準,結清勞工適用勞退舊制之工作年資,其結清之退休金依法即得移入勞工退休金新制專戶。
三、基此,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至退休生效日前,因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如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年資,並將結清之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2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無不可。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