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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314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關於私立學校技工、工友、駐衛警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私立學校是否應依該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疑義

主旨

關於 鈞院勞工委員會函,為私立學校技工、工友、駐衛警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私立學校是否應依該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字第四九五九二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分別規定「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章則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得另酌收學費百分之二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經費,連同董事會及學校提撥學費百分之一,共同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外,專戶儲存不得另作他用,未依規定辦理或予流用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即監督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應依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儲存,未依規定提撥者依法應予處罰;私立學校若未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即監督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兩者皆未有提撥之除外規定,且均屬強制規定。

三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及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故私立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原適用之退休、資遣與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如優於勞動基準法者,仍應可繼續適用。亦為 鈞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十八勞動三字第○○五一○四六號函釋在案。綜上所述,本件有關私立學校技工、工友、駐衛警如適用私立學校法辦理提撥退休準備金制度優於勞動基準法者,似仍應優先適用私立學校法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314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關於私立學校技工、工友、駐衛警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私立學校是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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