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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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學金、助學金,其獎、助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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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8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所設立的獎學金和助學金,應包括私立學校的學生。這表示私立學校的學生也有資格申請政府提供的獎學金和助學金。這條法規確保了私立學校學生在獎學金和助學金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該規定可作為參考,以確保公平和均等的教育機會。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無使用價值,經董事會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以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為原則。
(0721227 修正)
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無使用價值,經董事會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他人對於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依法所具之法定抵押權,自應予以維持(如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法定抵押權),為免滋疑義,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章則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得另酌收學費百分之二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經費,連同董事會及學校提撥學費百分之一,共同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外,專戶儲存不得另作他用,未依規定辦理或予流用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即監督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私立學校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依教師法規定採儲金方式辦理時,前項報准另收取學費百分之二之經費,應按學期提繳百分之一至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職工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及非屬依教師法規定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之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如有不足之數,分別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支應,餘連同董事會及學校提撥百分之一經費,補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按月提繳之儲金制退休撫卹基金,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退休、撫卹給與高於公立學校標準者,高於標準部分所需經費,由董事會及學校自行負擔。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及有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8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學金、助學金,其獎、助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以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為原則。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他人對於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依法所具之法定抵押權,自應予以維持(如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法定抵押權),為免滋疑義,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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