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無使用價值,經董事會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本件私立○○工商職業學校出具該校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已表明同意○○公司建築廠房,倘依內政部六十七年四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七七五○六三號函釋意旨,係屬土地 (不動產) 處分行為,仍應依首揭條文有關規定辦理,始為適法。
全文內容
查「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無使用價值,經董事會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本件私立○○工商職業學校出具該校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已表明同意○○公司建築廠房,倘依內政部六十七年四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七七五○六三號函釋意旨,係屬土地 (不動產) 處分行為,仍應依首揭條文有關規定辦理,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