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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17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是否係屬該法第五十八條之不動產處分

主旨

關於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是否係屬該法第五十八條之不動產處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四日台 (82) 技字第○四九九九三號函。

二 按民法所稱之「處分」,有廣狹義之不同,最廣義者,包括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所定之「處分」是;廣義之處分,則僅指法律上之處分,包括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如民法第八十四條所定之「處分」是;狹義之處分,係僅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如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定之「處分」是 (參照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第一二九頁、第一三○頁、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第一四二頁、第一四三頁) 。關於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特定人建築房屋,特定人既得依約於該土地上建築房屋,原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即因而受限制。故從法律行為外觀而言,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係上揭說明所稱之「負擔行為」,而屬「廣義之處分」。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處分」揆諸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意旨,似宜認一切足以妨礙正常教學之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均包括在內,故「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既屬法律上處分中之負擔行為,似宜認在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處分」之範圍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217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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