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59 條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審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辦學之特色等實際情形,明定獎勵、補助原則,對私立學校予以獎勵、補助;就社會需求而公立學校未能充分提供,且教育資源不足之地區或類科,並得優先予以獎勵、補助;其獎勵、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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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9條規定了政府在編列教育經費預算時應考慮私立學校的需求,並審慎評估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辦學特色等實際情況,明確獎勵和補助的原則,向私立學校提供獎勵和補助。在社會需求下,若公立學校無法充分提供,且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或類科,可以給予優先獎勵和補助。關於獎勵、補助的條件、原則和審查程序等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 可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最後修正日期:2016年6月21日,經濟部網站: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0&menu_id=40&news_id=73065 範例: 依據學校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某私立學校在申請補助時,需提交相關文件,包括該校的辦學特色、內部控制制度等資料。學校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會考慮這些資訊,並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9條的原則來決定是否獎勵或補助該學校。舉例來說,若該私立學校位於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且在辦學特色上有特殊優勢,學校主管機關可能會優先予以補助,以提供更好的教育環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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