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主旨
關於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範圍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台 (86) 技 (二) 字第八六○五三六一○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除必要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依其文義觀之,關於來函所詢某校擬購置某公司之土地,該校之董事長及董事於該公司任職之情形,是否為上開條項之適用範圍乙節,似以來函說明二所列甲說之見解為妥,惟為防止弊端,若主管機關認有利益輸送或其他有礙於私立學校利益之情事時,自當本於監督權責依有關法令 (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