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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270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主旨

關於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範圍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台 (86) 技 (二) 字第八六○五三六一○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除必要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依其文義觀之,關於來函所詢某校擬購置某公司之土地,該校之董事長及董事於該公司任職之情形,是否為上開條項之適用範圍乙節,似以來函說明二所列甲說之見解為妥,惟為防止弊端,若主管機關認有利益輸送或其他有礙於私立學校利益之情事時,自當本於監督權責依有關法令 (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270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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