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0 條
- 1.私立學校使用政府獎勵、補助經費,學校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獎勵、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 2.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60條規定,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私立學校使用政府獎勵、補助經費,如果學校主管機關認為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計畫運用情況,除了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之外,學校主管機關也可以命令學校將全部或部分的獎勵、補助款繳回。 舉例:例如,如果私立學校在使用政府補助經費時,將資金用於與指定用途不相符的項目,或是未按照核定計畫使用資金,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學校將相應的補助款繳回。 2. 私立學校在未根據前項規定繳回相關款項前,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停止核發該學校以後年度的獎勵或補助款的全部或部分。 舉例:如果學校主管機關發現某私立學校有違反法令或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經費的情況,但該學校沒有按照學校主管機關的要求繳回相關款項,主管機關可以停止核發該學校未來的獎勵或補助款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