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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59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私立學校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私立學校之不動產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無使用價值,經董事會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決議,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惟本件涉及具體民事執行事件,上開法條究應如何適用,似應於當事人提出聲請時,由執行法院依法妥慎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59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私立學校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