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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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2.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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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規定,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Q · 老闆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不給,會被罰嗎?
會。30 萬起跳且按次罰
依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一項,雇主未依第 17 條(資遣費)、第 17-1 條第 7 項(派遣資遣費)、第 55 條(退休金)標準或期限給付者,主管機關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付按次處罰。第二項管違反第 13、17-1、26、50、51、56 條第 2 項者,罰 9 萬至 45 萬。
深度解讀
老闆欠你資遣費或退休金不給,在勞動基準法裡不是「民事糾紛慢慢來」,是直接挨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的行政處罰。而且不是罰一次就算了:主管機關會限期要求老闆付清,期限到了還不付,繼續罰,一次又一次,沒有上限。這是勞基法罰則中少數帶有「按次處罰」機制的條文,設計目的就是讓老闆拖不起。第二項管的是另一批違規:懷孕期間違法解僱(第13條)、違法轉掛派遣(第17條之1)、預扣工資(第26條)、不給產假(第50、51條)、退休準備金不補足(第56條第2項),罰鍰九萬到四十五萬。注意這兩項的罰鍰級距差了三倍多,立法者很清楚地告訴你:欠錢不還比其他違規更嚴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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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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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