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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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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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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未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
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
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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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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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資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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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退休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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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75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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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資遣費、退休金均保障 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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