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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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舊制資遣費:每滿一年年資發一個月平均工資,畸零月按比例計算,須於終止契約 30 日內付清。
Q · 資遣費怎麼算?要怎麼確認金額有沒有被少算?
舊制:年資 × 1 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 × 0.5 月、上限 6 月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的是舊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畸零月按比例、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關鍵是「平均工資」不是「底薪」——加班費、全勤獎金、固定津貼都要算進去。雇主必須在終止契約後 30 天內付清,逾期可向勞工局申訴。
深度解讀
資遣費的計算公式寫在紙上只有兩行,但這兩行字值多少錢,取決於你懂不懂裡面的細節。第一款的規則:每做滿一年,你可以拿到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注意,是「平均工資」不是「底薪」。平均工資的計算把你過去六個月所有經常性給付都算進去:加班費、全勤獎金、業績獎金、伙食津貼,全部都算。很多人被 HR 用「底薪」來算資遣費,一算就少了三成。第二款處理不滿一年的畸零月份:按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做了兩年又十五天,資遣費是 2 個月加 1/12 個月(十五天以一個月計、再按一年的比例折算),約 2.08 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二項是2015年增訂的硬規定:資遣費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天內付清。逾期不付?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面臨的是行政罰鍰。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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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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