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 1.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2.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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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舊制資遣費:每滿一年年資發一個月平均工資,畸零月按比例計算,須於終止契約 30 日內付清。
Q · 資遣費怎麼算?要怎麼確認金額有沒有被少算?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的是舊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畸零月按比例、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關鍵是「平均工資」不是「底薪」——加班費、全勤獎金、固定津貼都要算進去。雇主必須在終止契約後 30 天內付清,逾期可向勞工局申訴。
白話解讀
資遣費的計算公式寫在紙上只有兩行,但這兩行字值多少錢,取決於你懂不懂裡面的細節。第一款的規則:每做滿一年,你可以拿到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注意,是「平均工資」不是「底薪」。平均工資的計算把你過去六個月所有經常性給付都算進去:加班費、全勤獎金、業績獎金、伙食津貼,全部都算。很多人被 HR 用「底薪」來算資遣費,一算就少了三成。第二款處理不滿一年的畸零月份:按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做了兩年又十五天,資遣費是兩個月又一個月(十五天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共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二項是2015年增訂的硬規定:資遣費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天內付清。逾期不付?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面臨的是行政罰鍰。但你必須知道一個關鍵區別:這套舊制只適用於2005年7月1日之前就在同一雇主工作、且選擇舊制的勞工。2005年之後到職的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新制,公式不同:每滿一年發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6個月。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範雇主依第 11 條經濟性解僱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的資遣費給付標準,採「每年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舊制公式,並於 2015 年增訂第二項明定 30 日內給付期限,是台灣勞動法資遣費制度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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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17 條資遣費怎麼算?▾
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7。
Q2勞退新制資遣費如何計算?▾
勞退新制(2005/7/1 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與勞基法舊制(每年 1 個月,無上限)不同。新舊制併存者分段計算。計算試算工具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7。
Q3什麼情形雇主才需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 11 條規定 5 種情形雇主可終止契約並需付資遣費:(1) 歇業或轉讓 (2) 虧損或業務緊縮 (3) 不可抗力停工 1 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若是勞工違規被開除(§12),不需付資遣費。區分標準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7。
Q4被資遣不給資遣費怎麼辦?▾
(1) 限期 7 日書面催告 (2) 向勞工局申請勞動調解 (3) 勞動事件法簡速訴訟 (4) 民事強制執行雇主財產。勞動事件法 2020 年施行後,勞工訴訟更便利,裁判費暫免徵收。求償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7。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system_17 | new_system_lpa12 |
|---|---|---|
| 適用對象 | 2005/7/1 前到職且未轉新制的勞工 | 2005/7/1 後到職或已轉換新制的勞工 |
| 每年計算基數 | 1 個月平均工資 | 0.5 個月平均工資 |
| 上限 | 無上限 | 最高 6 個月 |
| 畸零月處理 | 按比例 + 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按比例(單位為日) |
| 給付期限 | 終止契約 30 日內 | 終止契約 30 日內 |
| 20 年資典型金額 | 20 個月平均工資 | 6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封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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