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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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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2.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 3.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需依年資給予 10 至 30 日預告期間,預告期內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未預告者應付預告工資。

Q · 公司今天通知資遣明天走,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少給的天數要折算成預告工資補你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年資 3 個月到 1 年給 10 天、1 到 3 年給 20 天、3 年以上給 30 天。雇主可以選擇付錢叫你立刻走,但不能既不給時間又不給錢。少給的每一天,都是欠你的薪水。

深度解讀

星期五下午老闆叫你進辦公室說「下週一你不用來了」,你的世界在三十秒內崩塌。但法律不允許這種事情毫無緩衝地發生。第16條強制雇主在資遣你之前給你一段預告期間,天數取決於你做了多久:三個月到一年給10天,一到三年給20天,三年以上給30天。這段時間不是讓你「慢慢接受事實」的心理輔導期,而是有具體功能的法律保障。第二項規定,在預告期間內你可以「每星期請兩天有薪假出去找工作」。老闆不能拒絕,薪水照給。如果老闆連預告都懶得給,直接叫你走?他必須把預告期間的工資一次付清給你。換句話說,不給你時間找工作,就得給你錢。這條的適用前提很明確:只有雇主依第11條(經濟性解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不能勝任)或第13條但書(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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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