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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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2.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3.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需依年資給予 10 至 30 日預告期間,預告期內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未預告者應付預告工資。
Q · 公司今天通知資遣明天走,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少給的天數要折算成預告工資補你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年資 3 個月到 1 年給 10 天、1 到 3 年給 20 天、3 年以上給 30 天。雇主可以選擇付錢叫你立刻走,但不能既不給時間又不給錢。少給的每一天,都是欠你的薪水。
白話解讀
星期五下午老闆叫你進辦公室說「下週一你不用來了」,你的世界在三十秒內崩塌。但法律不允許這種事情毫無緩衝地發生。第16條強制雇主在資遣你之前給你一段預告期間,天數取決於你做了多久:三個月到一年給10天,一到三年給20天,三年以上給30天。這段時間不是讓你「慢慢接受事實」的心理輔導期,而是有具體功能的法律保障。第二項規定,在預告期間內你可以「每星期請兩天有薪假出去找工作」。老闆不能拒絕,薪水照給。如果老闆連預告都懶得給,直接叫你走?他必須把預告期間的工資一次付清給你。換句話說,不給你時間找工作,就得給你錢。這條的適用前提很明確:只有雇主依第11條(經濟性解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不能勝任)或第13條但書(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事業無法繼續)終止契約時才適用。如果你是被依第12條「開除」的(曠職、暴力、洩密等),沒有預告期間,也沒有資遣費。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為雇主依經濟性事由(第 11 條)或不可抗力(第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的預告期間規範。本條建立三段年資對應預告天數的階梯制度,並賦予勞工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未依法預告者強制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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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叫我馬上走但說會付預告工資,這樣合法嗎?
合法。雇主可以選擇不給預告期間但改付預告工資(第三項),這在法律上叫「以工資代替預告」。但你要注意兩件事:第一,預告工資的計算基礎是你的「平均工資」(包含加班費、獎金等經常性給與),不是底薪;第二,你的離職日是通知當天而非預告期間屆滿日,這會影響你的勞保年資和失業給付起算。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預告期間還有特休假沒休完,雇主用工資代替預告等於你的特休也沒機會用了,但特休未休的工資要另外折算給你。
Q2我年資剛好三年整,預告期間算 20 天還是 30 天?
30 天。第一項第三款的文字是「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以上」包含本數,所以剛好三年就適用 30 天。很多人在這裡被人資算少了 10 天。內行人提示:年資計算以「日」為單位,如果你是 2023 年 4 月 15 日到職,到 2026 年 4 月 15 日就滿三年。確認年資最準確的方式不是看勞動契約,而是調出勞保局的投保紀錄。
Q3勞基法 16 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依經濟性事由或不可抗力資遣勞工時的預告期間、謀職假及預告工資三項保障。
Q4預告期間是什麼意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前依年資強制提供的緩衝天數,10 至 30 天不等,讓勞工有時間準備找下一份工作。
Q5謀職假是什麼?
預告期間內勞工每週可請 2 天的有薪假外出求職,雇主不得拒絕且薪資照給。
Q6預告工資跟資遣費差在哪?
預告工資是雇主未給足預告天數的補償(第 16 條),資遣費是按年資給付的離職金(第 17 條),是兩筆獨立的錢。
Q7勞基法 16 條預告期間怎麼算?
從通知送達翌日起算,年資 3 個月到 1 年 = 10 天、1 到 3 年 = 20 天、3 年以上 = 30 天。
Q8預告工資金額怎麼算?
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薪(含經常性給與)÷ 30 × 應預告天數。底薪以外的固定加給也要納入。
Q9謀職假怎麼請?
預告期內每週最多 2 天,書面或 email 向 HR 申請並保留紀錄,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Q10雇主沒給預告工資怎麼辦?
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訴。5 年內請求權有效。
Q11勞基法 16 條 vs 第 12 條開除差在哪?
16 條對應第 11 條經濟性資遣有預告期間和資遣費;第 12 條懲戒解僱(曠職、暴力等)什麼都沒有。
Q12預告工資 vs 資遣費哪個多?
預告工資最多 1 個月薪水(30 天),資遣費依年資新制 0.5 個月/年舊制 1 個月/年。年資越長資遣費越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預告期間 | 預告工資 | 謀職假 | 資遣費 |
|---|---|---|---|---|
| 依第 11 條資遣(業務緊縮等) | 依年資 10/20/30 天 | 未預告須付 | 每週 2 天有薪 | 有(依第 17 條) |
| 依第 12 條開除(重大過錯) | 無 | 無 | 無 | 無 |
| 依第 13 條但書(天災不可抗力) | 依年資 10/20/30 天 | 未預告須付 | 每週 2 天有薪 | 有 |
| 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 | 無 | 無(但可請資遣費) | 無 | 有(依第 17 條) |
|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 | 無 | 無 | 無 | 有(依第 17 條按比例) |
預告期間
- 依第 11 條資遣(業務緊縮等)
- 依年資 10/20/30 天
- 依第 12 條開除(重大過錯)
- 無
- 依第 13 條但書(天災不可抗力)
- 依年資 10/20/30 天
- 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
- 無
-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
- 無
預告工資
- 依第 11 條資遣(業務緊縮等)
- 未預告須付
- 依第 12 條開除(重大過錯)
- 無
- 依第 13 條但書(天災不可抗力)
- 未預告須付
- 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
- 無(但可請資遣費)
-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
- 無
謀職假
- 依第 11 條資遣(業務緊縮等)
- 每週 2 天有薪
- 依第 12 條開除(重大過錯)
- 無
- 依第 13 條但書(天災不可抗力)
- 每週 2 天有薪
- 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
- 無
-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
- 無
資遣費
- 依第 11 條資遣(業務緊縮等)
- 有(依第 17 條)
- 依第 12 條開除(重大過錯)
- 無
- 依第 13 條但書(天災不可抗力)
- 有
- 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
- 有(依第 17 條)
-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
- 有(依第 17 條按比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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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 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範圍,故雇主若依法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勞工已依據勞動基準法釋明謀職假事由時,雇主即不得拒絕給 假,且不得直接援引勞工請假規則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
-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3 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 工資給付標準
- 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 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 允應一致
- 法律字第 1000011402 號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 容均不同,並無法律競合或衝突問題,其期間可同時並行不悖,並得就其 違反情形分別適用
立法沿革 1 版
(0730719 制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立法理由係依「工廠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 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係依「工廠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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