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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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2.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3.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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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需依年資給予 10 至 30 日預告期間,預告期內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未預告者應付預告工資。
Q · 公司今天通知資遣明天走,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少給的天數要折算成預告工資補你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年資 3 個月到 1 年給 10 天、1 到 3 年給 20 天、3 年以上給 30 天。雇主可以選擇付錢叫你立刻走,但不能既不給時間又不給錢。少給的每一天,都是欠你的薪水。
深度解讀
星期五下午老闆叫你進辦公室說「下週一你不用來了」,你的世界在三十秒內崩塌。但法律不允許這種事情毫無緩衝地發生。第16條強制雇主在資遣你之前給你一段預告期間,天數取決於你做了多久:三個月到一年給10天,一到三年給20天,三年以上給30天。這段時間不是讓你「慢慢接受事實」的心理輔導期,而是有具體功能的法律保障。第二項規定,在預告期間內你可以「每星期請兩天有薪假出去找工作」。老闆不能拒絕,薪水照給。如果老闆連預告都懶得給,直接叫你走?他必須把預告期間的工資一次付清給你。換句話說,不給你時間找工作,就得給你錢。這條的適用前提很明確:只有雇主依第11條(經濟性解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不能勝任)或第13條但書(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範圍,故雇主若依法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勞工已依據勞動基準法釋明謀職假事由時,雇主即不得拒絕給 假,且不得直接援引勞工請假規則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
-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3 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 工資給付標準
- 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 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 允應一致
- 法律字第 1000011402 號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 容均不同,並無法律競合或衝突問題,其期間可同時並行不悖,並得就其 違反情形分別適用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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