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 1.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2.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3.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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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需依年資給予 10 至 30 日預告期間,預告期內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未預告者應付預告工資。
Q · 公司今天通知資遣明天走,這樣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年資 3 個月到 1 年給 10 天、1 到 3 年給 20 天、3 年以上給 30 天。雇主可以選擇付錢叫你立刻走,但不能既不給時間又不給錢。少給的每一天,都是欠你的薪水。
白話解讀
星期五下午老闆叫你進辦公室說「下週一你不用來了」,你的世界在三十秒內崩塌。但法律不允許這種事情毫無緩衝地發生。第16條強制雇主在資遣你之前給你一段預告期間,天數取決於你做了多久:三個月到一年給10天,一到三年給20天,三年以上給30天。這段時間不是讓你「慢慢接受事實」的心理輔導期,而是有具體功能的法律保障。第二項規定,在預告期間內你可以「每星期請兩天有薪假出去找工作」。老闆不能拒絕,薪水照給。如果老闆連預告都懶得給,直接叫你走?他必須把預告期間的工資一次付清給你。換句話說,不給你時間找工作,就得給你錢。這條的適用前提很明確:只有雇主依第11條(經濟性解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不能勝任)或第13條但書(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事業無法繼續)終止契約時才適用。如果你是被依第12條「開除」的(曠職、暴力、洩密等),沒有預告期間,也沒有資遣費。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為雇主依經濟性事由(第 11 條)或不可抗力(第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的預告期間規範。本條建立三段年資對應預告天數的階梯制度,並賦予勞工每週 2 天有薪謀職假,未依法預告者強制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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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16 條預告期間怎麼算?▾
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預告勞工:(1)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 (2)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 (3)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預告期間內勞工可請求謀職假每週不超過 2 日。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6。
Q2被資遣沒有預告可以怎麼辦?▾
可請求「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基法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例如年資 3 年以上應預告 30 日,若立即資遣需補 30 日工資。另可申請勞動調解或向勞工局申訴。求償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6。
Q3預告期間可以請謀職假嗎?▾
可以。勞基法 16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週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拒絕。請假權利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6。
Q4試用期被資遣要預告嗎?▾
要。試用期仍屬勞基法適用範圍,工作未滿 3 個月不需預告,但滿 3 個月即應依 16 條預告。有爭議時可向勞工局申訴。試用期權益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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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預告期間 | 預告工資 | 謀職假 | 資遣費 |
|---|---|---|---|---|
| 依第 11 條資遣(業務緊縮等) | 依年資 10/20/30 天 | 未預告須付 | 每週 2 天有薪 | 有(依第 17 條) |
| 依第 12 條開除(重大過錯) | 無 | 無 | 無 | 無 |
| 依第 13 條但書(天災不可抗力) | 依年資 10/20/30 天 | 未預告須付 | 每週 2 天有薪 | 有 |
| 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 | 無 | 無(但可請資遣費) | 無 | 有(依第 17 條) |
| 未滿 3 個月被資遣 | 無 | 無 | 無 | 有(依第 17 條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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