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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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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2. 2.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3.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4.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9 條規範雇主違反工資、工時、出勤紀錄、勞工名卡、離職證明等義務之罰鍰,分三級距由 2 萬起跳,加重後最高可達 150 萬元。

Q · 公司沒給加班費被告會被罰多少?

違反工資工時罰 2-100 萬,可加重到 150 萬

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一項,雇主違反工資(第 21、22 條)、工時(第 30、32 條)、特休(第 38 條)、職災補償(第 59 條)等義務,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規定不備出勤紀錄罰 9 萬至 45 萬。第四項加重條款: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 1.5 倍(即工資工時違規最高可罰 150 萬元)。

深度解讀

翻開勞基法罰則章,這條是篇幅最長、涵蓋最廣的一條。它把幾乎所有雇主日常會踩到的線全部收攏在一起:薪水低於基本工資、加班費沒給、超時工作、沒給假、出勤紀錄造假、職災補償拖延。三個罰鍰級距,由重到輕排列:第一項二萬到一百萬處理最核心的工資和工時違規;第二項九萬到四十五萬專門處理出勤紀錄不備的問題(104年特別拉高,因為沒有出勤紀錄就無法認定加班事實);第三項二萬到三十萬處理勞工名卡、離職證明、勞退提撥、吹哨者保護等行政管理義務。最後一項是加重條款: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公司規模、違反人數、違規情節,把罰鍰再加重到法定最高額的一點五倍。一家五百人的公司違規跟一家五人的公司違規,罰的錢可以差到一點五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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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