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
- 1.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 2.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3.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4.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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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79 條規範雇主違反工資、工時、出勤紀錄、勞工名卡、離職證明等義務之罰鍰,分三級距由 2 萬起跳,加重後最高可達 150 萬元。
Q · 公司沒給加班費被告會被罰多少?
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一項,雇主違反工資(第 21、22 條)、工時(第 30、32 條)、特休(第 38 條)、職災補償(第 59 條)等義務,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規定不備出勤紀錄罰 9 萬至 45 萬。第四項加重條款: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 1.5 倍(即工資工時違規最高可罰 150 萬元)。
白話解讀
翻開勞基法罰則章,這條是篇幅最長、涵蓋最廣的一條。它把幾乎所有雇主日常會踩到的線全部收攏在一起:薪水低於基本工資、加班費沒給、超時工作、沒給假、出勤紀錄造假、職災補償拖延。三個罰鍰級距,由重到輕排列:第一項二萬到一百萬處理最核心的工資和工時違規;第二項九萬到四十五萬專門處理出勤紀錄不備的問題(104年特別拉高,因為沒有出勤紀錄就無法認定加班事實);第三項二萬到三十萬處理勞工名卡、離職證明、勞退提撥、吹哨者保護等行政管理義務。最後一項是加重條款: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公司規模、違反人數、違規情節,把罰鍰再加重到法定最高額的一點五倍。一家五百人的公司違規跟一家五人的公司違規,罰的錢可以差到一點五倍。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為該法核心罰則條文之一,整合工資、工時、特休、出勤紀錄、勞工名卡、離職證明、職災補償等行政義務的違反處罰,並以三級罰鍰級距(2-100 萬、9-45 萬、2-30 萬)區分違規嚴重程度,搭配第四項加重條款(最高再 1.5 倍)構成勞動條件底線的執法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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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79 條罰多少錢?▾
工資工時違規 2-100 萬、出勤紀錄不備 9-45 萬、行政義務違規 2-30 萬,加重最高 150 萬。
Q2出勤紀錄不備為什麼罰得這麼重?▾
104 年修法後獨立拉高到 9-45 萬,因為沒紀錄勞檢無法認定工時與加班費,等於遮掩工具。
Q3加重條款怎麼算?▾
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規情節,將罰鍰加重至法定最高額 1.5 倍。
Q4違反 79 條公司名字會被公布嗎?▾
會。依勞基法第 80-1 條,違規被罰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
Q5勞基法 79 條的裁處時效多久?▾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鍰裁處權時效 3 年,自違規行為終了時起算。
Q6屆期不改善會怎樣?▾
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 80-1 條按次處罰,第二次以後罰鍰會逐次往上加重。
Q7雇主可以對罰鍰提起救濟嗎?▾
可以。收到裁處書後 30 日內向勞動部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8勞工申訴會被報復嗎?▾
勞基法第 74 條第 2 項禁止雇主因申訴而為不利處分,違反者依本條第三項罰 2-30 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min | max | 加重後最高 | 重點條文 |
|---|---|---|---|---|---|
| 第一項罰鍰 | 工資、工時、特休、職災補償等核心違規 | 2 萬 | 100 萬 | 150 萬 | 21、22-25、30、32、38、59 條 |
| 第二項罰鍰 | 不備出勤紀錄(104 年獨立拉高) | 9 萬 | 45 萬 | 67.5 萬 | 30 條第 5 項 |
| 第三項罰鍰 | 行政管理義務(勞工名卡、離職證明、吹哨者保護等) | 2 萬 | 30 萬 | 45 萬 | 7、9、16、19、28、74 條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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