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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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違者2-100萬
特休之規定:
一年下三天
二年下七天
三年下十天
五年下十四天
十年下十五天
十年下
十年上每增一年,增一天,最高三十天
2項: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特休:
原則-由勞工排定之。
例外-得勞資協議定之。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比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7(特別休假)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1(2) →7
3(4) →14
6(7) →21
9(10) →28
-----------
14(15)→30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II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Exc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III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IV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V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VI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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