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1.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 2.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 3.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 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 6.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範特別休假,六個月年資享 3 日,遞增至 30 日上限,由勞工排定,未休須折現。

Q · 沒休完的特休一定要折現嗎?

是。除非協商遞延,否則必須折現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日數,雇主必須折算工資發給,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擇題。唯一例外是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但次年度再未休完仍須折現。多數公司公告的「未休作廢」政策本身就違法。

深度解讀

你的特休不是公司的恩惠,是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做滿六個月就有 3 天,一年 7 天,三年 14 天,十年以上每年再加 1 天,最多 30 天。重點來了:這些天數由你自己排,不是主管核准。老闆可以跟你「協商調整」,但不能單方面否決。更狠的一條藏在第六項:你說你有特休,老闆說你沒有,舉證責任在老闆身上,不是你。這是整部勞基法裡少數把舉證責任直接翻轉到雇主的條文。還有一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年底沒休完的特休,老闆「必須」折算工資給你。不是「可以」,是「必須」。就算你自己忘了休,錢還是要給。很多公司到了年底說「沒休完就作廢」,這句話本身就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勞動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