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2.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3.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6.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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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範特別休假,六個月年資享 3 日,遞增至 30 日上限,由勞工排定,未休須折現。
Q · 沒休完的特休一定要折現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日數,雇主必須折算工資發給,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擇題。唯一例外是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但次年度再未休完仍須折現。多數公司公告的「未休作廢」政策本身就違法。
白話解讀
你的特休不是公司的恩惠,是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做滿六個月就有 3 天,一年 7 天,三年 14 天,十年以上每年再加 1 天,最多 30 天。重點來了:這些天數由你自己排,不是主管核准。老闆可以跟你「協商調整」,但不能單方面否決。更狠的一條藏在第六項:你說你有特休,老闆說你沒有,舉證責任在老闆身上,不是你。這是整部勞基法裡少數把舉證責任直接翻轉到雇主的條文。還有一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年底沒休完的特休,老闆「必須」折算工資給你。不是「可以」,是「必須」。就算你自己忘了休,錢還是要給。很多公司到了年底說「沒休完就作廢」,這句話本身就違法。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為特別休假規範條文,賦予勞工因年資累積之有薪休假權利。三項核心保障:天數隨年資階梯式遞增(六個月 3 日起、十年以上每年加 1 日至 30 日上限)、排定權歸於勞工而非雇主、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日數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且勞工主張權利時舉證責任倒置於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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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38 條特休天數怎麼算?▾
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 (2)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3)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4)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5)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6)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38。
Q2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可以。依 38 條第 4 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換錢規定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38。
Q3雇主可以限制特休請假日期嗎?▾
不可以。依 38 條第 2 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原則上勞工有權自行排定,雇主不能強制指定或拒絕。爭議處理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38。
Q4年資重新計算特休會歸零嗎?▾
不會。即使轉調同一企業不同單位,年資應併計。但若是辭職後重新受雇,則重新起算。企業併購、繼受人員時,年資繼續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5 條)。年資計算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labor-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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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nnual_leave_38 | regular_day_off_36 | national_holiday_37 | personal_leave_43 |
|---|---|---|---|---|
| 性質 | 勞工自主排定之有薪休假 | 強制週休(例假禁出勤、休息日加倍) | 國定強制放假 | 勞工申請需具體事由 |
| 天數 | 依年資 3-30 日 | 每 7 日 2 日 | 依政府公告約 12-13 日 | 事假年 14 日無薪、病假 30 日半薪 |
| 排定權 | 勞工排定,雇主僅急迫需求協商 | 事前約定(多為週六日) | 政府公告固定日期 | 勞工申請、雇主審酌 |
| 工資 | 有薪 + 未休須折現 | 有薪 + 出勤加倍 | 有薪 + 出勤加倍 | 事假無薪、病假半薪 |
| 舉證責任 | 雇主負舉證責任 | 依一般民事訴訟原則 | 依一般民事訴訟原則 | 勞工提供具體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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