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 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 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要旨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要旨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主旨
所詢特別休假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6 年 2 月 10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60100593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正本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