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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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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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Q · 國定假日上班,老闆要給多少錢?
假日不上班薪水照給,上班則加倍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四種假別工資都由雇主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意即原本就有的日薪外,再額外加給一日薪資。月薪制員工的「加倍」基數應以「經常性給與」除以 30 計算,不是只算底薪。
深度解讀
放假那天你什麼都沒做,薪水照領。這不是公司的恩惠,是第 39 條寫死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這四種假的工資通通由雇主照給,一毛不能扣。如果老闆「徵得你同意」讓你在休假日上班,工資加倍發給,意思是你原本就該領的日薪之外,再多給你一倍。所以你那天實際拿到的是兩倍日薪,不是「加班費另計」這麼簡單。這裡有一個很多人踩到的陷阱:「徵得勞工同意」。老闆不能片面決定你休假日要上班,他必須先取得你的同意。你有權說不。但很多職場的潛規則是「老闆問了就等於你同意了」。法律上不是。你的沉默不構成同意,你的「嗯」如果是被壓力逼出來的,也不是真正的同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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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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