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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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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Q · 國定假日上班,老闆要給多少錢?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四種假別工資都由雇主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意即原本就有的日薪外,再額外加給一日薪資。月薪制員工的「加倍」基數應以「經常性給與」除以 30 計算,不是只算底薪。

白話解讀

放假那天你什麼都沒做,薪水照領。這不是公司的恩惠,是第 39 條寫死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這四種假的工資通通由雇主照給,一毛不能扣。如果老闆「徵得你同意」讓你在休假日上班,工資加倍發給,意思是你原本就該領的日薪之外,再多給你一倍。所以你那天實際拿到的是兩倍日薪,不是「加班費另計」這麼簡單。這裡有一個很多人踩到的陷阱:「徵得勞工同意」。老闆不能片面決定你休假日要上班,他必須先取得你的同意。你有權說不。但很多職場的潛規則是「老闆問了就等於你同意了」。法律上不是。你的沉默不構成同意,你的「嗯」如果是被壓力逼出來的,也不是真正的同意。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為勞工假日工資保障條款,規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四種假別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並建立「徵得勞工同意」與「加倍發給」雙重要件,作為休假日出勤的工資加給標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基法 39 條規定什麼?

規範四種假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工資由雇主照給,休假日上班加倍發給。

Q2國定假日上班工資怎麼算?

月薪制原本就含當日工資,假日出勤額外再加一日薪,實領兩日薪資。

Q3「加倍發給」基數怎麼算?

用「經常性給與」(底薪+固定津貼+全勤獎金等)除以 30,不是只算底薪。

Q4特休沒休完一定要換錢嗎?

是。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與第 39 條配套,未休特休工資雇主必須結算給付。

Q5假日上班可以用補休代替加倍工資嗎?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加倍工資是法定義務,不能單方以補休取代,勞工自願選擇例外。

Q6假日上班沒徵得我同意,可以拒絕嗎?

可以。第 39 條明定須「徵得勞工同意」,沉默或被迫的「嗯」不構成法律上同意。

Q7違反 39 條雇主有什麼罰責?

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Q8離職後還能追討未付的假日工資嗎?

可以。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民法第 126 條),從各該假日次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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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員工 國定假日不上班月薪照給(不扣薪)勞基法 39 條前段「工資照給」
月薪制員工 國定假日上班月薪 + 額外一日薪資(實領 = 月薪 + 1 日薪)勞基法 39 條後段「加倍發給」
月薪制員工 特休未休完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依日薪基數)勞基法 38 條第 4 項配合 39 條
假日出勤改補休(雙方同意)原當日工資照給 + 補休一日(不可只給補休吞掉日薪)勞基法 32 之 1 條 + 39 條
雇主未徵得勞工同意片面排班假日上班勞工有權拒絕;若已工作仍應加倍發給並可申訴勞基法 39 條「徵得勞工同意」要件 + 4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 35 条(休日)+ 第 37 条(休日労働の割増賃金 35% 以上)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 55 조(휴일)+ 제 56 조(휴일근로 가산임금 50%-100%)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 44 條(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工資)
🇩🇪 德國Feiertagslohnzahlungsgesetz § 2(節日工資支付法)+ ArbZG § 9-12(休息與例外)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3133-3(法定假日工資照給)+ L3133-6(雙倍工資慣例)
🇺🇸 美國FLSA 不強制節日加給(29 USC §201-219),全由勞資契約或集體協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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