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2.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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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休,但須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於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Q · 颱風天老闆叫我上班,到底合不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颱風、地震等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可停止勞工假期要求出勤,但須滿足六個條件:(1) 真正發生天災事變、(2) 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3) 停止的是法定假期、(4) 加倍發給工資、(5) 事後補帶薪假、(6)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趕工出貨、業績壓力、客戶催件都不算合法事由。
白話解讀
颱風天早上六點,老闆打電話來:「今天照常上班。」你心裡想著外面風雨交加,但又不敢不去。第 40 條規定得很清楚: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三種情況,而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停止你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休。注意這裡的前提:不是「老闆覺得應該上班」就可以,而是必須真正發生天災或突發事件。趕工出貨不算,業績壓力不算,客戶催件不算。而且就算你被合法叫來了,第 40 條也不是讓老闆白占便宜:工資加倍發給,事後必須補假。兩個都要,少一個就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雇主在事後 24 小時內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義務。沒報備,就算天災是真的,程序上一樣有瑕疵。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為法定假期停止之例外規範,授權雇主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有繼續工作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例假(第 36 條)、休假(第 37 條)與特別休假(第 38 條),但同時課以加倍工資、事後補假及 24 小時內報備三項配套義務,構成台灣勞工假期保護的緊急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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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雇主 24 小時內沒報備會怎樣?▾
罰鍰 2 萬至 100 萬,且公布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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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9 | article_40 |
|---|---|---|
| 適用情境 | 一般假日加班(合意延長) | 天災事變強制停止假期 |
| 勞工同意要件 | 須勞工同意 | 雇主單方決定(仍受事由限制) |
| 工資計算 | 加倍發給 | 加倍發給 |
| 補假義務 | 無強制補假 | 強制事後補假 |
| 報備義務 | 無 | 24 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違反罰則 | 罰鍰 2 萬至 100 萬 | 罰鍰 2 萬至 100 萬,且公布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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