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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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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2.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休,但須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於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Q · 颱風天老闆叫我上班,到底合不合法?

合法須過六關,少一個就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颱風、地震等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可停止勞工假期要求出勤,但須滿足六個條件:(1) 真正發生天災事變、(2) 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3) 停止的是法定假期、(4) 加倍發給工資、(5) 事後補帶薪假、(6)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趕工出貨、業績壓力、客戶催件都不算合法事由。

深度解讀

颱風天早上六點,老闆打電話來:「今天照常上班。」你心裡想著外面風雨交加,但又不敢不去。第 40 條規定得很清楚: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三種情況,而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停止你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休。注意這裡的前提:不是「老闆覺得應該上班」就可以,而是必須真正發生天災或突發事件。趕工出貨不算,業績壓力不算,客戶催件不算。而且就算你被合法叫來了,第 40 條也不是讓老闆白占便宜:工資加倍發給,事後必須補假。兩個都要,少一個就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雇主在事後 24 小時內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義務。沒報備,就算天災是真的,程序上一樣有瑕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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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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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