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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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