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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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2.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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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休,但須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於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Q · 颱風天老闆叫我上班,到底合不合法?
合法須過六關,少一個就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颱風、地震等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可停止勞工假期要求出勤,但須滿足六個條件:(1) 真正發生天災事變、(2) 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3) 停止的是法定假期、(4) 加倍發給工資、(5) 事後補帶薪假、(6)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趕工出貨、業績壓力、客戶催件都不算合法事由。
深度解讀
颱風天早上六點,老闆打電話來:「今天照常上班。」你心裡想著外面風雨交加,但又不敢不去。第 40 條規定得很清楚: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三種情況,而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停止你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休。注意這裡的前提:不是「老闆覺得應該上班」就可以,而是必須真正發生天災或突發事件。趕工出貨不算,業績壓力不算,客戶催件不算。而且就算你被合法叫來了,第 40 條也不是讓老闆白占便宜:工資加倍發給,事後必須補假。兩個都要,少一個就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雇主在事後 24 小時內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義務。沒報備,就算天災是真的,程序上一樣有瑕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而有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其假 期使其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機關因故無 法受理,因有通報事實,仍符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截止期限如屬機關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 一上班日下班前完成通報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 、通路商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致生如何適用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 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 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
- 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 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 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之工資,其曆日之起迄計算,以 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如採「輪班制」, 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時工作,其工資計算涉及 勞動基準法第 24、32、36、40 條等規定之說明
- 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認有工作必要,得停止勞工之假期 ,並於事後詳述理由報請核備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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