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 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主旨
有關「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部分產業曾發生營運困難情事,考量疫情期間復原重建及經濟復甦必須及時,各產業積極振興與重建,國內包裝用紙、紙箱(含農用紙箱)需求量大幅提高,現階段市場供給面臨短缺、供不應求情況。
二、依本部 109 年 3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釋,針對旨揭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9 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之特殊加班規定;並重申事業單位若使勞工於該等情況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相關規定。
三、事業單位如可提出其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發生營運困難之具體說明,為振興重建工作得適用前開加班規定。又旨揭辦法第 4條、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4 條定有紓困振興相關措施,亦可作為參考。
四、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者如有工時調適需求,請依上開說明適時提供協助。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本
經濟部、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