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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1 條(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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