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1 條(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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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規定,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期間工資由雇主加倍發給。
Q · 政府可以叫公用事業勞工不要放特休嗎?
可以,但工資必須加倍發
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依第 38 條取得之特別休假。發動權屬主管機關而非雇主,雇主自己沒有依本條停止特休的權限。被停止之假期內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此為法定義務,未加倍給付者依第 79 條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的年假是你的權利,勞基法第 38 條寫得很清楚。但如果你在台電、台水、公車處這類公用事業工作,政府可以直接喊停你的特別休假。注意,不是你老闆叫你加班,是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直接下令停止。你沒有拒絕的餘地。這跟第 40 條不同:40 條是天災事變時雇主停假,要事後報備;41 條是政府主動出手,而且不限於緊急狀況,「認有必要」四個字給了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唯一的補償是假期工資加倍發給,等於你的年假被國家用雙倍薪水強制買斷,價格是法律定好的,不是你能談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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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