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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41 條(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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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規定,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期間工資由雇主加倍發給。

Q · 政府可以叫公用事業勞工不要放特休嗎?

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依第 38 條取得之特別休假。發動權屬主管機關而非雇主,雇主自己沒有依本條停止特休的權限。被停止之假期內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此為法定義務,未加倍給付者依第 79 條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的年假是你的權利,勞基法第 38 條寫得很清楚。但如果你在台電、台水、公車處這類公用事業工作,政府可以直接喊停你的特別休假。注意,不是你老闆叫你加班,是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直接下令停止。你沒有拒絕的餘地。這跟第 40 條不同:40 條是天災事變時雇主停假,要事後報備;41 條是政府主動出手,而且不限於緊急狀況,「認有必要」四個字給了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唯一的補償是假期工資加倍發給,等於你的年假被國家用雙倍薪水強制買斷,價格是法律定好的,不是你能談的。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為公用事業勞工特別休假之例外停止規範,授權當地主管機關於認為必要時停止勞工依第 38 條取得之特別休假,期間工資由雇主加倍發給。本條建構公共利益優於個人休假權之利益衡平機制,發動權屬主管機關而非雇主,僅適用公用事業範圍內之勞工,且僅限第 38 條特別休假,不及於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1art_40
發動者當地主管機關(政府)雇主
適用對象限公用事業勞工所有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發動門檻認有必要(廣泛裁量)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高門檻)
停止假別限第 38 條特別休假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皆可
事後程序無事後報備義務事後 24 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資處理加倍發給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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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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