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2 條(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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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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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時,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可處刑罰。
Q · 老闆強迫加班,員工真的可以合法拒絕嗎?
可以。健康或正當理由下,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勞工因健康因素(疾病、孕期、過勞)或其他正當理由(照顧家人、預約就醫、已安排家庭活動)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法條用「不得」二字屬禁止令,違反者依第 77 條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保護不限於健康,「其他正當理由」涵蓋家庭照顧、就醫、已預定行程等生活需求。
深度解讀
你的主管在下班前五分鐘走過來說「今天大家留下來加班」,你胃痛了一整天,或者你晚上要帶小孩去看急診。你能說不嗎?能。而且不是「偷偷找藉口」那種能,是法律白紙黑字保障你說不的那種能。這條規定得很硬:只要你有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你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不得」兩個字在法律裡是禁止令,不是建議。違反的雇主可以依第77條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罰則,在於它翻轉了職場裡「加班是義務」的潛規則。法律上,加班從來就不是你的義務,雇主要你加班本來就需要你同意(第32條),而這條更進一步:就算你平常願意加班,當你有正當理由的時候,你隨時可以收回這個同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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