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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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範勞工請假權,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皆得請假,假期天數與工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門檻。
Q · 公司可以自己定請假天數比勞基法少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享有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的請假權,這些假別的天數與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由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具體規範。重點在「最低標準」三字:婚假8天、父母喪假8天、普通病假年30天半薪,公司請假辦法只能比這個多,不能少。雇主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其他正當事由」是彈性出口,涵蓋出庭作證、家庭照顧等法定列舉外的情形。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請假規定寫著「病假一年只有五天」或「結婚只給三天假」,你以為這是公司說了算的事。錯了。勞基法第 43 條把地板釘死了:婚假、喪假、病假這些假別的天數和薪水怎麼給,不是老闆決定的,是勞動部的「勞工請假規則」白紙黑字寫好的法定最低標準。結婚 8 天、父母過世 8 天、普通病假一年 30 天(半薪),這些數字不是福利,是法律。你公司的請假辦法只能比這個好,不能比這個差。差了,就是違法,勞動局可以直接開罰。更關鍵的是「其他正當事由」這五個字,它不是裝飾品,它是一個彈性出口:法律承認人生會有那些歸不進婚喪病三類的意外,你有權請假處理,雇主不能用「規定裡沒這項」把你擋回去。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43條為勞工請假權的母法依據,建立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四類法定假別的權利框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具體天數與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現行配套法規為勞工請假規則。本條同時設定「最低標準」性質,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低於法定門檻,違反者承擔行政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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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43條規範什麼?▾
規範勞工請假權的母法依據,授權勞動部訂定勞工請假規則
Q2事假一年幾天合法?▾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事假一年14天為法定上限,期間不給工資
Q3婚假、喪假、病假各幾天?▾
婚假8天、父母喪假8天、普通病假年30天半薪、住院傷病假2年內最多1年
Q4公司請假規定比法定少怎麼辦?▾
向當地勞動局申訴或撥1955,雇主依勞基法79條處2-100萬罰鍰
Q5請病假一定要附醫生證明嗎?▾
短天數可事後補件,30天以上雇主可要求醫療證明
Q6什麼算『其他正當事由』?▾
法院出庭作證、家庭照顧、配偶生產陪產等不歸入婚喪病但有正當性的情形
Q7婚假可以分次請或延後嗎?▾
可分次請,依勞動部函釋應給合理期間,公司限三個月內請完有爭議
Q8事假被扣考績合法嗎?▾
灰色地帶,明顯針對性懲處違法,併入出勤率評分多被法院認為合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法定天數 | 工資 | 請假時點 | 證明文件 |
|---|---|---|---|---|
| 婚假 | 8日 | 工資照給 | 結婚登記前後合理期間 | 戶籍謄本或結婚登記 |
| 父母喪假 | 8日 | 工資照給 | 百日內請完 | 死亡證明 |
| 普通病假 | 一年30日 | 半薪 | 需要時 | 30天內可事後補件 |
| 事假 | 一年14日 | 不給工資 | 需要時 | 視公司規定 |
| 其他正當事由(出庭等) | 依事由所需 | 依個案 | 事由發生時 | 法院傳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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