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請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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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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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範勞工請假權,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皆得請假,假期天數與工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門檻。
Q · 公司可以自己定請假天數比勞基法少嗎?
不行。公司規定不得低於勞工請假規則最低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享有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的請假權,這些假別的天數與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由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具體規範。重點在「最低標準」三字:婚假8天、父母喪假8天、普通病假年30天半薪,公司請假辦法只能比這個多,不能少。雇主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其他正當事由」是彈性出口,涵蓋出庭作證、家庭照顧等法定列舉外的情形。
深度解讀
你的公司請假規定寫著「病假一年只有五天」或「結婚只給三天假」,你以為這是公司說了算的事。錯了。勞基法第 43 條把地板釘死了:婚假、喪假、病假這些假別的天數和薪水怎麼給,不是老闆決定的,是勞動部的「勞工請假規則」白紙黑字寫好的法定最低標準。結婚 8 天、父母過世 8 天、普通病假一年 30 天(半薪),這些數字不是福利,是法律。你公司的請假辦法只能比這個好,不能比這個差。差了,就是違法,勞動局可以直接開罰。更關鍵的是「其他正當事由」這五個字,它不是裝飾品,它是一個彈性出口:法律承認人生會有那些歸不進婚喪病三類的意外,你有權請假處理,雇主不能用「規定裡沒這項」把你擋回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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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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