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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ny8883
17 day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15號 勞資調解會 上 公司人資部門 王小姐 提出 當月 在28號之前 本人有所謂 曠職之四天, 但當我查證 這四天 我均有事由 即告知 但 是 當下 及 月底前 未成在 公司系統上 做請假之動作 讓人資簽核 導致 所謂的 這四天曠職 有種情況下是 有理由未能在月底前申請請假之程序 事後 人事部門 有一種 薪資異常單 填寫上 註明原因 事由 日期 及 證明 提供再次簽核 即可 但
所著名的日子 由請假事由 隔月補發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事假沒錢QQ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wer7632
3 year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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