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範勞工請假權,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皆得請假,假期天數與工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門檻。
Q · 公司可以自己定請假天數比勞基法少嗎?
不行。公司規定不得低於勞工請假規則最低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享有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的請假權,這些假別的天數與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由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具體規範。重點在「最低標準」三字:婚假8天、父母喪假8天、普通病假年30天半薪,公司請假辦法只能比這個多,不能少。雇主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其他正當事由」是彈性出口,涵蓋出庭作證、家庭照顧等法定列舉外的情形。
你的公司請假規定寫著「病假一年只有五天」或「結婚只給三天假」,你以為這是公司說了算的事。錯了。勞基法第 43 條把地板釘死了:婚假、喪假、病假這些假別的天數和薪水怎麼給,不是老闆決定的,是勞動部的「勞工請假規則」白紙黑字寫好的法定最低標準。結婚 8 天、父母過世 8 天、普通病假一年 30 天(半薪),這些數字不是福利,是法律。你公司的請假辦法只能比這個好,不能比這個差。差了,就是違法,勞動局可以直接開罰。更關鍵的是「其他正當事由」這五個字,它不是裝飾品,它是一個彈性出口:法律承認人生會有那些歸不進婚喪病三類的意外,你有權請假處理,雇主不能用「規定裡沒這項」把你擋回去。
勞動基準法第43條為勞工請假權的母法依據,建立婚、喪、疾病及「其他正當事由」四類法定假別的權利框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具體天數與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現行配套法規為勞工請假規則。本條同時設定「最低標準」性質,雇主不得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低於法定門檻,違反者承擔行政罰責。
不用。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婚假8天,但沒有強制要連續請。實務上多數公司允許在登記日前後一段期間內分次請完。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裡限制「登記後三個月內請完」,這個限制本身是否合理有爭議,如果情況特殊(例如海外婚禮延後),可以主張合理展延,勞動部站在勞工這邊的機率不低。
要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勞動部歷年函釋的態度是:短天數病假(一兩天),雇主要求事後補件即可,不能要求「先拿到證明才准假」。超過30天的病假,雇主可以要求提供醫療證明是合理的。內行人提示:身體不舒服但還沒就醫,先用通訊軟體或 email 跟主管說「身體不適請病假」並截圖保存,事後再補就醫紀錄。
灰色地帶。事假一年14天是法定權利(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雇主不能因為你請了法定天數內的事假就懲處你。但如果公司的考績制度把「出勤率」列為評分項目之一,這在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合理。內行人提示:關鍵是比例原則。如果只請了3天事假就被打最低考績,蒐集同部門其他人的請假和考績資料做比對,這在勞資爭議調解時是有力的反證。
規範勞工請假權的母法依據,授權勞動部訂定勞工請假規則,建立婚喪病及其他正當事由四類法定假別的法定最低標準。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事假一年14天為法定上限,期間不給工資,公司不得低於此天數。
婚喪病三類列舉外,社會通念認有正當性的請假事由,如法院出庭作證、家庭照顧、配偶生產陪產、考試等。
勞動部依勞基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具體規範婚喪病事假各假別的天數、工資、證明文件要求。
1.書面比對逐項差異 2.email向HR提出 3.公司不改向當地勞動局申訴或撥1955 4.勞檢違規處2萬至100萬罰鍰。
登記後合理期間內提出,附戶籍謄本或結婚登記證明,可分次請完,公司限三個月內請完的限制有爭議。
普通病假年30天半薪,住院傷病假2年內最多1年全薪部分視合約定,加保勞保者可請傷病給付。
截圖請假系統畫面、主管拒絕訊息、薪資單扣薪項目,事後申訴勞動局時是核心證據。
勞基法為強制最低標準,公司辦法低於法定無效,自動回歸法定標準;公司辦法優於法定才有效。
| criterion | 法定天數 | 工資 | 請假時點 | 證明文件 |
|---|---|---|---|---|
| 婚假 | 8日 | 工資照給 | 結婚登記前後合理期間 | 戶籍謄本或結婚登記 |
| 父母喪假 | 8日 | 工資照給 | 百日內請完 | 死亡證明 |
| 普通病假 | 一年30日 | 半薪 | 需要時 | 30天內可事後補件 |
| 事假 | 一年14日 | 不給工資 | 需要時 | 視公司規定 |
| 其他正當事由(出庭等) | 依事由所需 | 依個案 | 事由發生時 | 法院傳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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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勞工請假,歷年來,均由各機關以命令行之,無法律依據,致多糾紛,茲特於本法中加以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以資遵循。
有關勞工請假,歷年來,均由各機關以命令行之,無法律依據,致多糾紛,茲特於本法中加以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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