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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 條規定論處

要旨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 條規定論處

主旨

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所生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31 日北市勞動字第 1096091547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第 21 條明定有關生理假規定,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請假部分屬特別之規定。爰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案件之裁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由勞動部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