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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 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要旨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主旨

所詢事業單位規定請假或補休時數超過工作時間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 年 1 月 18 日南環字第 1050001616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至勞工請假當日抵扣之時數,應以該日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為限。

三、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倘雇主規定勞工請假時數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者,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至本案事業單位所涉違反之勞動基準法條次,仍請本權責視個案事實核處。

正本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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