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基準法 第4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9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童工的定義
1項 : 15歲上未滿18 童工
2項 : 童工與16~18歲 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與有害性」之工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