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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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2.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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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規範未成年勞工:15-16 歲為童工,童工及 16-18 歲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者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
Q · 孩子未滿 18 歲打工,哪些工作老闆不能讓他做?
未滿 18 歲一律禁止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15-16 歲受僱者法律上定義為童工,受最嚴格保護。第二項把禁止範圍擴大:童工 + 16-18 歲青少年都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具體項目依勞動部公告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認定,包含動力機械操作、高溫作業、有害物質處理、重量物搬運等。違反者依勞基法第 77 條負刑事責任,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
深度解讀
你家十五歲的孩子暑假在飲料店打工,你覺得很正常。但如果那家店讓他操作封口機、搬重物、接觸高溫設備,老闆可能已經觸犯刑法。勞基法把十五到十六歲的受僱者定義為「童工」,這不是一個標籤,是一個法律身份,背後掛著一整套比成年勞工更嚴格的保護規則。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項:不只童工,連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也一律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換句話說,你十七歲的孩子在工地搬磚、在工廠操作沖壓機,不管他自己願不願意,雇主都違法。這條的保護傘比大多數家長以為的寬得多,而違反的代價是刑事責任,不是罰款了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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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