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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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童工的定義
1項 : 15歲上未滿18 童工
2項 : 童工與16~18歲 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與有害性」之工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