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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2.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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