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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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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2. 2.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規範未成年勞工:15-16 歲為童工,童工及 16-18 歲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者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

Q · 孩子未滿 18 歲打工,哪些工作老闆不能讓他做?

未滿 18 歲一律禁止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依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15-16 歲受僱者法律上定義為童工,受最嚴格保護。第二項把禁止範圍擴大:童工 + 16-18 歲青少年都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具體項目依勞動部公告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認定,包含動力機械操作、高溫作業、有害物質處理、重量物搬運等。違反者依勞基法第 77 條負刑事責任,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

深度解讀

你家十五歲的孩子暑假在飲料店打工,你覺得很正常。但如果那家店讓他操作封口機、搬重物、接觸高溫設備,老闆可能已經觸犯刑法。勞基法把十五到十六歲的受僱者定義為「童工」,這不是一個標籤,是一個法律身份,背後掛著一整套比成年勞工更嚴格的保護規則。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項:不只童工,連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也一律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換句話說,你十七歲的孩子在工地搬磚、在工廠操作沖壓機,不管他自己願不願意,雇主都違法。這條的保護傘比大多數家長以為的寬得多,而違反的代價是刑事責任,不是罰款了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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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