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
- 1.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 3.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 4.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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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原則禁止雇主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例外須國中畢業或主管機關許可,並擴及平台接案等非僱傭關係。
Q · 未滿十五歲的小孩可以打工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第一項,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例外限兩種:一、國民中學畢業;二、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而許可。即使許可,仍須準用童工保護規定(工時、夜間、危險工作限制)。第四項並擴大涵蓋網紅業配、平台接案等非僱傭關係的勞務提供。
白話解讀
台灣法律劃了一條非常明確的底線:未滿十五歲,原則上不准工作。這條底線跟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直接掛鉤,立法者的邏輯很簡單,十五歲以下的孩子應該在學校,不是在職場。但現實比法律複雜。有些孩子國中畢業時還不到十五歲,有些家庭確實需要孩子幫忙。所以本條開了一道窄門:國中畢業,或者經主管機關逐案審查許可。注意是「許可制」,不是報備就好。2013年修法前,這個門是開著的,沒人把關。修法後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審查,才堵上了漏洞。最讓人意外的是第四項:你的孩子沒有被「僱用」,只是透過平台接案、幫人代購、拍影片賺廣告收入,只要他未滿十五歲,一樣準用童工保護規定。這條的網撒得比「僱傭關係」寬得多。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為未滿十五歲者勞動之原則禁止規範。本條建立四層架構:第一項原則禁止與許可制例外、第二項保護規定準用、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基準、第四項擴大適用至非僱傭關係的勞務提供,是台灣兒童勞動保護的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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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滿十五歲可以打工嗎?▾
原則不行,例外要國中畢業或主管機關許可。
Q2國中畢業就能打工嗎?▾
未滿十五歲者即使國中畢業仍須主管機關許可,並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Q3小孩當網紅接業配違法嗎?▾
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或直接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Q4違反禁用童工的罰則?▾
勞基法第 77 條規定刑事責任,最重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Q5怎麼檢舉童工?▾
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各縣市勞動局線上申訴,可匿名。
Q6家庭企業叫自家小孩幫忙違法嗎?▾
勞基法不問親屬關係,只看是否從事工作。家庭企業不是免死金牌。
Q7兒童演員拍戲適用本條嗎?▾
有報酬即適用第四項準用童工保護,製作公司須符合許可制。
Q8本條許可制由誰審查?▾
各縣市勞動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認定基準與審查程序逐案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勞基法第45條 | 勞基法第44條 | 兒少法第47條 |
|---|---|---|---|
| 適用對象 | 未滿十五歲者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童工) | 兒童(未滿十二歲) |
| 原則 | 原則禁止僱用 | 可僱用但限制工作種類 | 禁止從事有害身心健康工作 |
| 罰則 | 刑事責任(第77條,6月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罰鍰 | 行政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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