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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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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智慧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
(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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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
主管機關
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
第三人
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
報酬
未具
勞僱
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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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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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工資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退休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72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罰則
§75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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