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7 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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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對僱用未滿 15 歲者、強制童工夜間工作、強制女性夜班等 7 種違規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30 萬元罰金。
Q · 違反勞基法什麼情形會被判刑,不是只罰錢?
依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違反第 42 條(強制健康因素勞工加班)、第 44 條第 2 項(童工從事危險工作)、第 45 條第 1 項(僱用未滿 15 歲者)、第 47 條(童工工時超限)、第 48 條(童工夜間工作)、第 49 條第 3 項(強制女性夜間工作)或第 64 條第 1 項(招收未滿 15 歲技術生)規定者,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7 種違規的共同點是涉及兒童、健康弱勢者與被強制夜間工作的女性,立法者選擇以刑罰而非僅罰鍰處理。
白話解讀
勞基法的大多數違規只罰錢(行政罰鍰),但有一小群條文,違反的後果是刑事責任。第77條就是其中之一,它把七種特定違規行為拉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三十萬」的層級。這七種行為有一個共同點:它們全部是對「特別脆弱群體」的保護。第42條:勞工因健康因素不能加班,老闆不得強制。第44條第2項:童工不能做危險工作。第45條第1項:不能僱用未滿15歲的人。第47條:童工每天不能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能超過四十小時。第48條:童工不能上夜班。第49條第3項:不能強迫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第64條第1項:不能招收未滿15歲的人為技術生。拆開看都是常識,但合在一起看,這條的訊息非常明確:涉及兒童和健康弱勢者的勞動保護,國家選擇用刑法而不只是罰款來執行。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為勞基法中為數不多的刑事處罰條款,針對 7 種特定違反保護弱勢勞動者(童工、健康因素無法加班者、被強制夜間工作女性)的行為,設定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與第 78 條至第 80 條的行政罰鍰形成立法位階上的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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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77_刑罰 | art78_罰鍰 | art79_罰鍰 | art79_1_罰鍰 |
|---|---|---|---|---|
| 處罰類型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行政罰鍰 | 行政罰鍰 | 行政罰鍰 |
| 金額上限 | 30 萬元 | 150 萬元 | 100 萬元 | 依個別條文 |
| 前科紀錄 | 有 | 無 | 無 | 無 |
| 主管機關 | 勞動局移送地檢署 | 勞動局逕行裁罰 | 勞動局逕行裁罰 | 勞動局逕行裁罰 |
| 保護法益 | 童工 / 健康弱勢 / 女性身心安全 | 退休金與資遣費請求權 | 勞動條件普遍違反 | 童工保護附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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