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7 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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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對僱用未滿 15 歲者、強制童工夜間工作、強制女性夜班等 7 種違規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30 萬元罰金。
Q · 違反勞基法什麼情形會被判刑,不是只罰錢?
依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違反第 42 條(強制健康因素勞工加班)、第 44 條第 2 項(童工從事危險工作)、第 45 條第 1 項(僱用未滿 15 歲者)、第 47 條(童工工時超限)、第 48 條(童工夜間工作)、第 49 條第 3 項(強制女性夜間工作)或第 64 條第 1 項(招收未滿 15 歲技術生)規定者,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7 種違規的共同點是涉及兒童、健康弱勢者與被強制夜間工作的女性,立法者選擇以刑罰而非僅罰鍰處理。
白話解讀
勞基法的大多數違規只罰錢(行政罰鍰),但有一小群條文,違反的後果是刑事責任。第77條就是其中之一,它把七種特定違規行為拉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三十萬」的層級。這七種行為有一個共同點:它們全部是對「特別脆弱群體」的保護。第42條:勞工因健康因素不能加班,老闆不得強制。第44條第2項:童工不能做危險工作。第45條第1項:不能僱用未滿15歲的人。第47條:童工每天不能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能超過四十小時。第48條:童工不能上夜班。第49條第3項:不能強迫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第64條第1項:不能招收未滿15歲的人為技術生。拆開看都是常識,但合在一起看,這條的訊息非常明確:涉及兒童和健康弱勢者的勞動保護,國家選擇用刑法而不只是罰款來執行。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為勞基法中為數不多的刑事處罰條款,針對 7 種特定違反保護弱勢勞動者(童工、健康因素無法加班者、被強制夜間工作女性)的行為,設定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與第 78 條至第 80 條的行政罰鍰形成立法位階上的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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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暑假讓國中生來店裡幫忙幾天也算違法嗎?▾
如果有給報酬且有指揮監督關係,法律上就是僱傭關係。國中生如果未滿 15 歲,僱用他就是違反第 45 條第 1 項。「幫忙幾天」「只是打雜」不影響法律定性。如果是家長讓自己的小孩在自家店裡幫忙,家庭從事之農牧業或家庭副業等有例外規定(第 45 條第 2 項),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且不得妨害身心健康。實務上很多自營商家並不符合例外要件,安全做法是確認年齡滿 15 歲以上再僱用。
Q2女生上夜班到底合不合法?法律不是一直在改嗎?▾
現行第 49 條第 1 項原則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但有但書例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即可安排。第 3 項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本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3 項的強制行為。女性自願且符合程序的夜班排班合法,但強迫安排就觸犯刑法。第 49 條在民國 91 年大修後已從全面禁止改為有條件允許,很多資方和勞方都還停留在舊法印象中。
Q3這條的刑度才 6 個月,實際上真的有人被判嗎?▾
有。尤其是涉及童工的案件,因為社會觀感敏感,檢察官通常不會輕放。但多數案件如果是初犯、情節輕微、事後已改善,實務上會給予緩刑或緩起訴附條件(如繳公益金、義務勞動)。刑度本身不重,但刑事前科的附隨效果影響深遠。民國 100 年修法把罰金從 2 萬提高到 30 萬,立法理由明確說是維持行政刑罰規定而非改成行政罰。立法者刻意保留刑事制裁,表達對這些保護對象的重視程度。
Q4勞基法第 77 條是什麼?▾
勞基法為數不多的刑事處罰條款,對 7 種涉及童工、健康弱勢者、強制女性夜班的違規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加 30 萬罰金。
Q5第 77 條處罰哪 7 種行為?▾
違反第 42 條(強制健康加班)、44 II(童工危險工作)、45 I(僱未滿 15 歲)、47(童工工時)、48(童工夜班)、49 III(強制女夜班)、64 I(未滿 15 歲技術生)。
Q6童工的法律年齡定義是什麼?▾
勞基法第 44 條定義童工為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者。未滿 15 歲者原則上禁止僱用(第 45 條第 1 項),違反屬本條刑罰範圍。
Q7違反勞基法和違反刑法差在哪?▾
勞基法多數條文違反屬行政罰鍰,由勞動局裁罰;但第 77 條等少數條文屬行政刑罰,由地檢署偵辦、刑事法院審理,會留前科。
Q8老闆涉嫌違反 77 條怎麼檢舉?▾
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訴,附上排班表、薪資紀錄、工作照片、員工身分證影本等證據。涉及童工案件通常會優先處理。
Q9罰金跟有期徒刑會同時判嗎?▾
條文寫「科或併科」,法院可選擇單獨判處徒刑、單獨罰金、或同時。實務上初犯多為單獨罰金或緩起訴;併科則為情節嚴重案件。
Q10被起訴後如何爭取免於前科?▾
主動改善、補繳積欠工資、爭取與被害人和解、繳納公益金或履行義務勞動,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不起訴,但檢方紀錄仍會留存。
Q11如何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童工年齡:身分證影本舉證;強制夜班:排班表 + LINE 對話 + 拒絕後遭威脅紀錄;強制加班:醫師診斷證明 + 加班通知 email;證人證詞輔助。
Q12第 77 條(刑罰)vs 第 78 條(罰鍰)差在哪?▾
77 條是刑事責任最高 6 個月徒刑加 30 萬罰金留前科;78 條是行政罰鍰最高 150 萬不留前科。位階完全不同,77 條涉及童工/健康弱勢/強制女夜班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77_刑罰 | art78_罰鍰 | art79_罰鍰 | art79_1_罰鍰 |
|---|---|---|---|---|
| 處罰類型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行政罰鍰 | 行政罰鍰 | 行政罰鍰 |
| 金額上限 | 30 萬元 | 150 萬元 | 100 萬元 | 依個別條文 |
| 前科紀錄 | 有 | 無 | 無 | 無 |
| 主管機關 | 勞動局移送地檢署 | 勞動局逕行裁罰 | 勞動局逕行裁罰 | 勞動局逕行裁罰 |
| 保護法益 | 童工 / 健康弱勢 / 女性身心安全 | 退休金與資遣費請求權 | 勞動條件普遍違反 | 童工保護附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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