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7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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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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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對僱用未滿 15 歲者、強制童工夜間工作、強制女性夜班等 7 種違規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30 萬元罰金。
Q · 違反勞基法什麼情形會被判刑,不是只罰錢?
童工、健康強制加班、強制女夜班 7 種違規
依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違反第 42 條(強制健康因素勞工加班)、第 44 條第 2 項(童工從事危險工作)、第 45 條第 1 項(僱用未滿 15 歲者)、第 47 條(童工工時超限)、第 48 條(童工夜間工作)、第 49 條第 3 項(強制女性夜間工作)或第 64 條第 1 項(招收未滿 15 歲技術生)規定者,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7 種違規的共同點是涉及兒童、健康弱勢者與被強制夜間工作的女性,立法者選擇以刑罰而非僅罰鍰處理。
深度解讀
勞基法的大多數違規只罰錢(行政罰鍰),但有一小群條文,違反的後果是刑事責任。第77條就是其中之一,它把七種特定違規行為拉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高三十萬」的層級。這七種行為有一個共同點:它們全部是對「特別脆弱群體」的保護。第42條:勞工因健康因素不能加班,老闆不得強制。第44條第2項:童工不能做危險工作。第45條第1項:不能僱用未滿15歲的人。第47條:童工每天不能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能超過四十小時。第48條:童工不能上夜班。第49條第3項:不能強迫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第64條第1項:不能招收未滿15歲的人為技術生。拆開看都是常識,但合在一起看,這條的訊息非常明確:涉及兒童和健康弱勢者的勞動保護,國家選擇用刑法而不只是罰款來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42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47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48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6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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