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4 條(技術生之定義及最低年齡)
- 1.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 2.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 3.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規定技術生最低年齡 15 歲(國中畢業除外),見習生、建教生準用本章全部保護。
Q · 公司叫我「見習生」、「儲備幹部」,就不算員工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第三項,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本章規定。雇主不能用改名字的方式規避保護。只要實質上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訓練,這整章(第 64 至 69 條)關於書面訓練契約、禁收訓練費、訓練時間上限、生活津貼等保護全部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群年輕人,他們的身份不是員工,不是學生,而是夾在中間的「技術生」。這條是他們的入口規則。首先,未滿15歲不能當技術生,但國中畢業了就可以,即使你畢業時才14歲。其次,技術生的法律定義很明確: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訓練職類中、依本章規定接受訓練的人。這個定義重要在哪?在於第三項。不管你的名片上印的是「養成工」「見習生」還是「建教生」,只要實質上在做技術生做的事,本章所有保護規定都適用於你。這意味著雇主不能用改名字的方式閃避他對你的法定義務。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為「技術生」之入口定義條款: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職類中、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最低年齡 15 歲(國中畢業者除外);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及性質相類之人均準用本章全部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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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技術生跟一般員工差在哪?▾
技術生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領「生活津貼」非「工資」,但本章 5 條給整套保護。
Q214 歲可以當學徒嗎?▾
原則不行,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例外。需簽書面訓練契約並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Q3見習生有勞健保嗎?▾
依第 64 條第三項準用,雇主應依法為其加保勞保、健保。
Q4雇主能向技術生收訓練費嗎?▾
不行。依第 66 條準用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訓練費用。
Q5建教合作生算技術生嗎?▾
建教生有獨立專法保護,但勞基法第 64 條第三項使其同時準用本章規定,雙重保障。
Q6技術生訓練期間最長多久?▾
依書面訓練契約約定,並受第 67 條留用期限限制(不超過訓練期間)。
Q7「儲備幹部訓練生」也算技術生嗎?▾
若實質為學習技能且職類落入主管機關公告範圍,可能落入第三項準用範圍。
Q8技術生違規被收訓練費怎麼辦?▾
向當地勞動局申訴,可依第 79 條處雇主罰鍰,並請求返還已繳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技術生 | 一般勞工 | 建教合作生 |
|---|---|---|---|
| 法律定位 | 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受勞基法第 8 章保護 | 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勞基法全部規定保護 | 受建教合作專法 + 勞基法第 8 章雙重保護 |
| 報酬性質 | 生活津貼 | 工資(適用基本工資) | 生活津貼(建教專法規定不低於基本工資) |
| 最低年齡 | 15 歲(國中畢業者除外) | 童工 15 歲(部分例外) | 依建教專法規定(通常 15 歲以上在學學生) |
| 訓練費用 | 雇主禁止收費(第 66 條) | 不適用 | 雇主禁止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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